购买营改增前建成的写字楼,对外开放出租能否按简易征收5%交纳增值税
我企业2020年8月购买营改增以前建成的写字楼,接到另一方出具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票征收率为5%,现我企业对外开放出租,能否按简易征收5%交纳增值税?
依据《国税总局有关公布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公示》(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16号)第三条要求: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,依照下列要求交纳增值税:
(一)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获得的不动产,能够挑选可用简单计税方式,依照5%的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。……
(二)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获得的不动产,可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。
因而,如果是营改增以前购买的写字楼(2016年4月30日前获得的不动产),就可以挑选可用简单计税方式,依照5%的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虽然你企业选购的是别的企业营改增以前建成的写字楼,接到另一方出具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票征收率为5%,可是做为你企业是在营改增之后获得的不动产,如今对外开放出租,不可以按简易征收5%交纳增值税。而应可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。